《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上外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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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环境,强化科研项目监督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科研处与财务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依其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五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

(一)由国家制定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经费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类规章制度等;

(二)由学校制定的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相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流程等;

(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评审信息、研究成果信息、结项信息等;

(四)项目组成员构成信息;

(五)经费预算信息、经费预算调剂信息、经费决算信息;

(六)经费使用信息,包括间接费用、劳务费发放、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信息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除学校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条学校对于下列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尚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决策信息和内部事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应公开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分别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等通过校园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题网站公开;

(二)立项信息、预算信息、执行情况、评审信息、研究成果信息、结项信息等通过科研处网站、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决算信息通过财务处网站、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公开;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采取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具体的申请程序和工作流程,分别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