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务服务科研功能,加强与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经国家、地方批准的各类财政拨款科研项目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财务助理,是指为各类科研项目提供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属于学校财务人员,其具体聘用程序、范围、方式及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财务助理的各类薪酬由人事处和财务处按学校统一标准与办法发放。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管理需要,以及项目经费额度和立项部门批复的预算,向财务处提出设立科研财务助理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申请表》。财务处根据科研项目情况安排人员担任财务助理,财务助理为多个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条 财务助理的各类薪酬和社保经费主要由学校承担,需要财务助理的科研项目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分担部分费用。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与编制项目预算时,将需要分担的费用全额列入项目的直接经费预算,并按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财务助理任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
(三)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审计等相关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或者有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五)与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参与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根据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岗位需求规模及其他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财务处人员编制计划;
(二)人事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财务人员的招聘、选拔与聘用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接受科研项目组提出的设立财务助理的申请,并按规定指派人员担任有关科研项目财务助理;
(四)财务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业务培训、指导及日常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科研处负责组织开展科研项目业务管理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组对科研项目财务助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支持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开展业务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确保所需分担经费列入有关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并按时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财务助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和办理科研经费报销手续,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推进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三)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审计、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和处理学校各部门关于科研项目财务方面的工作通知,完成其他财会业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